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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读者积极反馈绿会法工委法律建议征集工作

作者:米乐综合官方 来源:米乐国际 时间:2024-02-24 01:51:28

2023年11月15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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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读者积极反馈绿会法工委法律建议征集工作

  2023年11月15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发布了征集建议新闻,此新闻得到了广大读者的积极反馈。

  这些读者中,有从事粮食储备工作的基层工作者,也有研究粮食耕地保护、粮食储备等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结合自己工作经验,从实际出发,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多项专业性建议。其中,有位热心读者一下提出了十二条建议,现将这位读者的建议分享如下:

  第十一条建议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取消或者进一步收紧。多年来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中国政府网上有多篇文章指出:从补充耕地看,占补平衡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问题,一些地方落实“进出平衡”不到位,区域耕地总量仍在减少;有的地方违规开垦破坏生态环境,一些补充耕地质量不高,存在撂荒和流失风险。而且很多地方已经过度开发,地产过剩,应该从增量开发转为存量优化。占补平衡虽理想但在实际中却难以控制,慢慢的变成了一些地方违法破坏耕地的挡箭牌。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尊重农民意愿,不依法行政,还与资本勾结变相或者强制推行所谓经济作物产业化规模化。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现象。

  第十五条,建议加入格外的重视耕地土壤和水源污染防控与治理的表述。我国耕地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像湖南“毒大米”流入餐桌,近年多地均有发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和水源的污染是对粮食安全最严重的损害和威胁,治理和防控应该也是耕地保护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必须格外的重视。当前耕地土壤水源的污染源来源多样,比如采矿、冶金、电镀等行业重金属污染,农化公司制作的某些农药成分(草甘膦、DDT等)和废水排放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及土壤污染,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的污染,等等,必须加强治理,并加强源头管控,要鼓励并建立举报机制,支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努力消除、减少相关污染。对污染很严重的区域,应该及时向公众公开,以免危害健康。人是最宝贵的生产力,特别在人口老龄化形势逐年严峻的今天,土地的污染带来的是生产力和生产要素的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大多数都用在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要及余缺调剂。”建议改为国家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编制全国种子储备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本行政区种子储备制度。

  第二十九条“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建议改为政府粮食储备包括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与该条第二款表述统一。另外,该法和正在修订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相关各类名词、概念的定义上存在不一致、不统一甚至矛盾之处,新法作为粮食行业的最高法,应该对相关概念、表述进行规范,明确涉及名词、概念是指什么,包括什么,对应原来法规制度文件中的什么内容。

  第三十条“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建议改为“.....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议加入“四落实”的具体表述,并加入“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等信息”的意思表述。

  第四章与第五章、第十章等多个章节多次提到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附则第五十四条中粮食收购有专门定义“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不包括公司对公司的采购活动。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在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采购中,“收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合同采购,即公司对公司。所以建议对法条中“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文字表述,增加“采购”(或合同采购)的意思表述,因为从目前法律法规上看收购、采购内涵不一样。此外,轮换的内涵里应该包括了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采购)、销售,所以“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词并列表述也并不严谨科学。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粮食安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内容查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第六十八条该规定不严谨。举个例子,毁坏的基础设施价值一千万,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救,行为人需要投入一千万才能做到,但如果抗法不遵,反而如果是单位只承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个人不超过5万元罚款。但该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显然有极大可能已经违法犯罪,且行为人造成的损失显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条文没有明确损失补偿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的问题,是个十分重大的漏洞,应该修改完善。

  第六十九条,规定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该条文所言应急状态包括什么情形?立法本意为何?是否应该含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动员等情形,如果包含,违令不遵,一个警告或者一点罚款就可以吗?其作用能有多少?所谓奇货可居,极端情况下粮食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如不管控价格可以无限高,条文中的这种措施是不管用的,涵盖面最多只是像疫情时期个别地方短暂出现囤盐或者粮食那种情形,都是一时的紧张情绪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并非真正的应急状态。所以建议对该条进行再细化完善。

  第七十条仅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罚款,没有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七十三条关于粮食的概念。粮食的概念至关重要,在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很多都是将政府粮食储备定义为包括粮和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也规定中央储备粮包括粮和油。并且在现实储备中,政府储备油料和储备食用植物油大量存在,难道不属于政府粮食储备范围吗?而且与本法草案第二条中说应建立大食物观,所以为了统一规范,建议该法直接明确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列入粮食概念或者分概念表述,不能仅言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参照适用本法,这不符合实际。此外,“油料”的表述也不准确,应该对应“食用植物油”概念而改为食用油料,非食用油料理应不属于粮食或者食物概念,建议区分。最后,现在的粮食概念主要包括了原粮类和成品粮类,但在实践中,初加工、半加工或者有加工痕迹而非原粮或成品粮的也不少,比如糙米、进口的碎米等,这类当然属于粮食,但当前的概念却无法涵盖,建议考虑完善。同时为了与《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协调一致,还应专款规定“进出口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绿会法工委经过研究讨论,已经将上述建议整理并汇总到向全国人工委提交的修改意见当中,同时,感谢各位读者对绿会法工委工作的热情参加!绿会法工委愿与社会各界共同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期待广大读者一如既往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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